您好!欢迎光临尚法智库官方网站
china-law@139.com
尚法文集 | ANTHOLOGY
您现在的位置:

尚法文集

社会共治与食品安全

   作者:尚法智库网络部    发布时间: 09-22 14:22   浏览:

社会共治与食品安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习近平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到领导干部应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要“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019年2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文章说: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文章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定以及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概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与重点任务。对我国一体推进与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体系,有着重大意义。
    人治与法治之争在我国已经有上千年历史。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法治国家”,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后来我们又讲“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人人守法”,将“法制”正式改为“法治”。2011年曾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九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基本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改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需求与不完备、不健全之间的矛盾。我国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但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法治思维,在特定公共治理范围内也更加清晰的看到从“管治”转向“共治”。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的:“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社会共治”,是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新范畴、新机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埃利诺.奥斯特纳姆在实证研究中发现,社会系统运作除了公共权力、私人权利之外,还有一种权利——社会权利。这种权力是采用分享、共治的方式运作的。她将这种介于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社会权利运作机制称为“共治”。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者借助国外文献考证后认为:“在经济转型国家中,最成功的往往是社会嵌入最紧密的国家。在范围更大的西方国家里,国家与社会、公与私之间已没有明确的分界,公民参与有助于加强国家力量,国家制度可建立一个促进公民参与的环境,二者互为条件。因此,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国家嵌入社会,使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共治”。在当代社会,“国家在社会中”也是十分必要的。(参见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论纲»——«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一期)。
    例如食品安全领域,众所周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大于天。关于食品安全,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先后颁布与实施了《食品卫生法》、《2009年食品安全法》与《2015年食品安全法》。2013年6月5日时任副总理的汪洋在《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需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自此,“社会共治”成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热词。其后“社会共治”也成为“修法”(即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当然,在“社会共治”被提出之前,“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等词也曾被用来阐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1999年“世卫”组织还首次提出了“责任分担”的理念,强调食品安全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合作与参与。但它们与“社会共治”有显著差别。一、“社会共治”从理念上更加强调社会相关主体“共同治理”的权利和责任,而不是名义上的“参与”和“配合”。二、是“社会共治”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虽然分工不同,却都是食品安全的当然责任人。政府部门是领导者、监管者和保证者,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设定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风险监测控防,建立一系列的制度、规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其责任,并全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消费者、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商业保险机构等,在“社会共治”下强调的是在化解政府监督部门始终面临的“”“市场无限性和监管资源有限性”这个难题上起的积极作用。
    食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要运用两只手(无形的、有形的手相结合),两只手都用,要都“硬”,才能确保“舌尖上的安全”。2015年食品安全法,已将“社会共治”作为基本原则写进法律,并贯彻实施。当前,食品安全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问题不少。一是旧的社会主体发育机制仍制约“社会共治”效能,如行业协会存在的政府依赖性强,行政色彩浓厚,消费者自身也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信息等。二是“社会共治”在理念与实践安排上尚待进一步形成“共识”,并在正确认识理解“社会共治”意涵下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没有或还很少出现一些新制度、新做法、新举措。三是“诚信”工程有待进一步开展与落地。

    诚信,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老子曰:人无信则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已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一。早在2016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的指导意见,要求提升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还要求健全“失信”惩戒机制。2018年国务院再次提出,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政府不守信用承诺、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要求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同时大量实践还证明,当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主体,依然是利欲熏心,见利忘义。利用“健康讲座”、“免费义诊”、“会销”等形式,针对“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及宣传,将普通商品、食品宣传有“保健”功能、疾病预防或者治疗功能,推销号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食品)。在“会销”过程中还存在聚众洗钱,发展会员下线,虚假销售敛财等违法犯罪特征。
    总之,食品安全领域“社会共治”仍面临一些困难与挑战。我们不容忽视并依法进行处理。
    习近平说:“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的越多越深入越好。这个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的顺乎民意,合乎实际”。食品安全是千百万人的事业,所以必须有这个“最大公约数”,食品安全管理中新“社会共治”才能形成最广泛的共识与人民的支持。让我们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周围,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为实现伟大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为使人民群众有广泛而实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祖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而努力奋斗。(作者:张观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